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区某大街某生鲜超市,被告人李某接二连三的盗窃了三起,于2020年11月15日趁被害人张某购买水果,将被害人张某外衣左侧兜内的一部价值两千一百九十九元人民币的金色苹果8PLUS手机盗走。
于2020年11月29日将被害人白某外衣右侧兜内的一部价值一千零九十九元人民币的红色华为Nova5i手机盗走;
于2020年12月12日趁被害人揣某购买水果,将被害人揣某羽绒服兜内的一部价值一千八百六十六元人民币的紫色VIVOX27PRO手机盗走。
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盗窃一批,又来到吉林省舒兰市“大展拳脚”,又偷了三起。
在舒兰市某超市附近,于2021年5月16日趁被害人姜某排队购买饮品,将被害人姜某外衣右侧兜内的一部价值一千四百元人民币的银月灰色华为nova7se手机盗走;
在舒兰市菜市场附近,于2021年5月16日趁被害人王某购买水果,将被害人王某外衣兜内的一部价值一百五十元人民币的幻夜黑色华为荣耀畅玩7C手机盗走;
在舒兰市某商场附近,于2021年5月16日被害人吴某观看秧歌,将被害人吴某外衣兜内的一部价值四百元人民币的梦幻蓝色红米note7手机盗走。
被告人李某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系将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涉案部分赃物、赃款被公安机关缴获已退还被害人,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涉嫌盗窃罪被监视居住期间,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住所再次前往外省实施多起扒窃行为,性质恶劣,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舒兰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张某财产损失人民币二千一百九十九元;退赔被害人白某财产损失人民币一千零九十九元;退赔被害人揣某财产损失人民币一千二百六十六元。
已满75周岁大爷专挑贵重的好手机偷,不好的手机还不稀罕要呢,你说时不时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