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是一家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是舒兰市某公司,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装修服务,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舒兰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本着为辖区企业提供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初心,本着对双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多次进行调解,但均未能成功。尽管如此,法官并未放弃,在开庭前,组织双方公司负责人坐到一起,温言相劝,耐心疏导,分析利弊,辨法析理。最终,法官的态度感动了原被告双方,原被告均作出一定让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分期给付剩余工程款,原告表示同意。原告向该院提交撤诉申请,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本案结案。
舒兰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时,始终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加大调解力度,不断完善调解机制,多方协调,切实解决企业间矛盾纠纷,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减少企业损失,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为舒兰市企业良好运行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