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驾驶汽车,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当地交警大队执法交警当场将小张驾驶的汽车截停并核实了驾驶员身份。当地交警大队执法交警适用简易程序向小张口头告知了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并在听取小张的陈述和申辩后,当场制作并送达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小张罚款100元,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对本次违法记3分。小张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维持了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后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那么交警大队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小张的诉求又是否可以获得支持呢?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当地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行政主体适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
小张驾驶汽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交警大队执法交警发现原告的违法行为后,适用简易程序向原告口头告知了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并在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后,当场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记分,具有法律依据,是对其行政许可行为的一种监督检查,目的在于敦促机动车驾驶人对自己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促使其规范自己的驾驶行为。所以,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罚款外,还可以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的本次违法行为予以记3分。
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小张是否应当停车让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该条规定中,应当即必须。当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行走在人行横道上时就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即使中途有停顿,也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所以在行人已经先于汽车进入人行横道,且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情况下小张驾驶汽车靠近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小张的诉求最终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这也提醒我们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毕竟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