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和服务工作是民生大事,不管是家庭养老、社区养老还是老年公寓养老,都需要将保障措施做实做细,为老人提供温馨的环境。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发生在老年公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0年9月,刚出院的老于被女儿小于送到某老年公寓,小于与老年公寓签订服务协议,委托老年公寓对父亲老于提供老年护理服务,并支付了服务费用,但未提供父亲老于的住院病历。由于不是一对一护理,老于按自理或半自理入住。当日,老于入住老年公寓。第二天中午,工作人员将午饭送至老于房间。午饭包括馒头,老于在吃饭时发生异常,工作人员路过老于房间时发现老于身体状况出现异常第一时间通知了小于,但未拨打120采取抢救措施。小于到达公寓时,老于已死亡。经有关部门鉴定,老于系食物堵塞呼吸道(喉头)致窒息死亡;老年公寓对老于的护理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老于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小于和老于妻子马某将公寓告上了法院。
法院认为,小于与老年公寓签订了服务协议并支付了约定的服务费用,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老于刚刚出院便到老年公寓办理入住,其家属应向公寓提供相关疾病的病历、体检单,并说明照顾注意事项,而未尽到相关义务。公寓应就老于的身体状况和饮食需注意事项进行询问而未沟通。老于进食时,公寓未履行适当的照看义务,事后未拨打120通知医疗机构进行及时救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过抢救措施,最终致使老于因食物堵塞呼吸道导致其死亡。故酌情认定由老年公寓承担6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