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案件,被告人先后7次盗用他人身份证,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简介】被告人白某某自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先后七次盗用天津市某区居民曲某某居民身份证,在蛟河市三家不同的宾馆登记入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多次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根据其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俗话常说“行不更名,坐不改姓”,以表达为人处世光明磊落,然而该案中白某某七次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宾馆入住行为,究竟为何?经公安机关调查得知,白某某在天津务工时偶然在工地作业车辆中发现了曲某的身份证,便起了盗用他人信息的念头。随后,他在某宾馆入住、进行嫖娼等违法行为时,为避免被警察发现,就使用了曲某的身份证。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白某某终被公安机关抓获,不仅为自己嫖娼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还因盗用他人身份证件,被处罚金。
如今,身份证已经是我们日常生活、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证件,是公民独一无二的身份证明,如果被他人拾到、盗用,极有可能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甚至有可能被他人利用、触犯法律,故而每位公民都要保管好自己的证件,不轻易外借、及时销毁复印件、谨慎使用电子版、丢失及时补办,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