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兰法院民二庭审理多起因摆摊卖货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是在集市上,原被告双方因卖货摆摊站位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大打出手,最终导致原告受伤入院治疗,被告被拘留,双方就医疗费等损失未达成协议,原告起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损失。
我国侵权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案件虽然发生时间与地点不同,但同样都是因摆摊卖货,因占位问题发生口角,一言不合即拳脚相向。一方身体受到了伤害,一方也为自己的过错付出了代价,都被行政拘留,同时作出经济赔偿,受到经济损失。摆摊卖货不容易,挣得的都是辛苦钱,若是双方都能遇事冷静,互谅互让,纠纷本不该发生,伤害、处罚、赔偿也都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