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是某村的村干部,2017年,村里修路,该工程承包给某公司,该公司又雇佣了赵某兄弟二人的钩机、铲车,于某承诺,若赵某兄弟完工后未收到劳务报酬,其个人给付给赵某二人。该工程共产生了5万多元的费用一直未结清,经赵某兄弟多次索要,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仍未给付,2020年末,赵某兄弟二人将于某起诉至蛟河市人民法院。
经法院判决后,于某依然拒绝给付工程款。2021年5月,赵某兄弟二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于某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等相关的法律文书,于某收到传票后,没有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执行干警多次电话联系于某,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执行干警上门传唤,也未寻找到于某。
在赵某兄弟的申请下,蛟河市人民法院对于某下达了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了解,于某作为村干部,有工资收入,为对于某产生威慑,执行干警立刻冻结了其工资卡,同时对其所属的乡镇政府下达了停止变更工资账户的通知书,以防于某更换工资卡,并向于某的领导告知了其失信行为,于某的领导对其行为进行严肃的批评和教育。一周后,于某主动来到了蛟河法院执行局,缴纳了执行款,该案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