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执行法官上门将赡养费送到七旬老人手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严某甲与邹某于1987年12月份办理登记结婚,邹某系再婚,双方婚后无子女,严某乙系邹某与前夫所生,当时严某乙7岁,随同其母亲与严某甲共同生活,并且改同严某甲姓氏。严某甲一直抚养严某乙,至2011年严某甲与邹某离婚,严某乙才与其母亲离开严某甲。自严某甲进入老年后,严某乙一直未向严某甲履行赡养义务。严某甲因年老体衰,生活能力逐渐降低,而且膝下除养女严某乙外无其他子女,严某乙又对严某甲不闻不问、不支付任何赡养费用,遂将其诉讼至法院。
经蛟河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严某乙每月向严某甲支付赡养费400元。但在此之后,严某乙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老人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反馈来的信息得知,被执行人严某乙名下有一笔数额较大的整额的银行存款,执行法官便立刻与严某乙取得了联系,询问其迟迟不向严某甲老人支付赡养费的原因。严某乙称,在法院调解之后就与严某甲商量过了,待其在银行的定期存款到期后一次性向严某甲给付拖欠的赡养费,严某甲也表示同意,恳请法院宽限其一些时间,并向法院承诺,这个定期存款到期后会第一时间通知法院,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向老人支付赡养费。考虑到被执行人严某乙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决定还是先将严某乙的银行定期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处理,再向严某甲老人确认严某乙所说是否属实。通过与严某甲沟通,严某甲表示确有此事,同意等严某乙存款到期后再给付赡养费。
就在不久前,严某乙如约联系执行法官将之前拖欠的赡养费交到了法院,并预付了一整年的赡养费。严某乙表示,在法官的劝导下,自己认识到了过去对待老人的错误行为,以后会按时支付老人的赡养费,还会经常去看望老人,履行赡养义务。因老人不会操作银行卡转账业务,故在严某乙将赡养费交付到法院后,执行法官带着严某乙交付的现金,亲自送到严某甲老人家。老人眼含热泪,用颤抖的双手接过执行法官递过来的赡养费,激动地向执行法官表示了感谢。至此,该案件得以圆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