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买了我的菜怎么不给钱”,“你说我买了你的菜,我还说你拿了我的鱼呢”,一蔬菜店老板和一海鲜产品加工店老板就这样争论了起来,经过一番调查后,发现其实是“买菜有据,卖鱼无凭”。
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11年3日期间,李某一直以海鲜加工店名义在蔬菜商店处赊购蔬菜共计12740元。当时约定每日即给付当天菜款,蔬菜商店凭李某出具记账凭证多次催要,李某却迟迟不给付蔬菜款,遂蔬菜店老板孙某将海鲜加工店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海鲜加工店为蔬菜商店出具欠条,确认海鲜加工店赊欠蔬菜商店蔬菜款的数额。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遂法院判决海鲜加工店、李某共同给付原告蔬菜商店蔬菜款127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