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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生态日典型案例
作者:丰满法院 冷启超  发布时间:2021-09-27 09:12:16 打印 字号: | |

为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用法治手段护航绿水青山,值此“吉林生态日”到来之际,丰满法院总结发布典型案例,以期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绿色发展,服务和保障美丽吉林建设。


案例一:被告人邱某犯非法狩猎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某于2020年12月16日发现位于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小石村六社其自家院内鸡架中自家饲养的笨鸡被不明野生动物叼走。为猎捕该野生动物,被告人邱某于2021年1月1日16时许,在其自家院内鸡架门前放置两个大铁夹。1月2日7时许,被告人邱某发现其中一只大铁夹将一只野生动物夹死,其录制视频后将视频发送至名为“小石六队”的微信群内。后被告人邱某将该野生动物食用。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物种为豹猫,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邱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作案工具铁夹2个,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定会受到刑法制裁。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人邱某的非法狩猎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彰显了刑法的威严,同时更是对自然法则的尊重和遵从。

从SARS到持续近两年多的新冠肺炎,自然已经在不断提醒人类重建敬畏,不打破人与自然、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平衡,否则必遭到自然的反噬。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就是在保护人类自己。为加大野生动物刑事司法保护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增强保护野生动物意识,故选报此案例。


案例二:被告人吴某犯非法采矿罪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1日,被告人吴某以其母侯某的名义与时任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巴虎村村长签订荒山承包协议书。吴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末至2019年3月间,擅自对其承包的荒山进行开采,造成原有植被完全消失。2018年5月至10月间,吴某将开采的价值423340元的矿产品出售给梅河口市某工程公司。经鉴定,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巴虎村附近采坑开采的矿石为中细粒花岗闪长岩,属于建筑用花岗岩。非法开采建筑用花岗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为70719立方米,破坏面积为10083平方米;经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非法开采建筑用花岗岩总量7071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343661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吴某非法所得人民币42334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既是盗取国家资源的行为,同时也会破坏土地资源和水生态资源。近年来,随着党中央五大发展理念,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国家对于资源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人民群众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意识也不断得到强化,但仍有少数企业和个人资源保护意识淡薄,在利益的驱动下进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刑事责任,让被告人为其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有力的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也为社会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案例三: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于2021年3月中旬至4月8日间,在吉林市丰满区石井沟村三组众磊鑫养殖场生活楼后铁栅栏处,使用自制捕鸟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0只,经鉴定,涉案20只鸟类具体种类:麻雀18只、远东山雀1只、北朱雀1只,均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陆生动物名录》中的物种。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行为除构成刑事犯罪外,还破坏了生物链结构,减少了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改变了野生动物的结构和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生物环境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评估:李某某非法狩猎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及造成生态破坏所需修复费用共计为人民币6000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冷冻封存于吉林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麻雀18只、远东山雀1只、北朱雀1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捕网一张,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三、被告人李某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6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被告人李某某已交纳),上缴国库,上述赔偿款专项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鉴定评估费人民币4000元,由被告人李某某承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被告人李某某已交纳)。

四、被告人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本市市级以上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上山打打野味,下河捉捉鱼虾”“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是广大农民们数十年乃至数百年形成的固有生活习惯。但随着时代的变迁,生态环境的改变,保护生态环境,严禁猎杀野生动物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刚性规则。但广大农民们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还是相对淡薄。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健康生活的重要因素,是刑事和民事法律共同保护的重要法益。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人非法狩猎对生态资源造成的是复合性危害,不仅破坏生态资源触犯了刑事法律,同时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对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本案通过公益诉讼判决支持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对于遏制此类犯罪,提高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成本具有重要现实及警示意义。


 
责任编辑:马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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