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是当下重要的时代课题,蛟河法院始终践行“两山”理念,把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重点工作,让行政诉讼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防线。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破坏生态环境系列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一:未经批准 破坏基本农田
被申请人杨某未经批准,在基本农田里取土。蛟河市自然资源局认定杨某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其作出罚款72309.02元的行政处罚,但杨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上缴罚款,故蛟河市自然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二:无许可证 擅自开采泥炭
被申请人刘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泥炭。蛟河市自然资源局认定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非法开采的违法行为;没收非法开采的泥炭1650立方米;罚款33000元的行政处罚。但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罚款33000元的义务,故蛟河市自然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三:非法占用林地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申请人李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蛟河市林业局认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4780元;限期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但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应尽的义务,故蛟河市林业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以上三个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裁定三个案件准许强制执行。
拉紧生态保护“红线”,建设更美绿水青山。蛟河法院高效审理环境保护系列案件,向社会展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给想要破坏生态环境的人敲响了警钟,同时提高了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蛟河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努力为生态建设提供高质量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