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曲某、李某因帮助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据了解,2020年10月,曲某与其妻子李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购买二人的银行卡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曲某和李某仍将其名下办理的5张银行卡以每张5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非法获利2500元。经审查,曲某所涉犯罪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为15043028.71元,李某所涉犯罪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为8685761.81元。
法院认为,曲某、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应予惩处。最终曲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不要因为贪图小利将个人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售、出租给他人,从而成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因一点点小利使自己获罪。信息网络在高速发展,广大群众也要提高警惕,注意自己的隐私保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