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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内以身试法 终食苦果得不偿失
作者:永吉法院 刘芮廷 梁冰冰  发布时间:2021-09-23 14:48:24 打印 字号: | |

自然界提供的水生生物资源数量和生态系统的支持能力有限,为了保证水产资源延绵不绝,我们国家采取“禁渔期”这一保护措施,这项规定对渔业资源起了良好的保护作用。可偏偏有人顶风作案,以身试法,在禁渔期非法捕捞。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某、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

2021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费某某在禁渔期内,采用“电鱼”的方法,在禁渔河段捕捞水产品青鳞鱼、马口鱼。被告人张某某、费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及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最终两人均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作案工具(高强纳米变频逆变电)及非法渔获物,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官提示: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河内动物的活动的时间。禁渔期内捕鱼不仅严重影响生态环境,而且还会触犯保护水产资源的法规。张某某、费某某就因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从而付出了本可避免的代价。保护鱼类的繁衍生息和生物多样性,是维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切莫让自己的“无知”毁掉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责任编辑:马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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