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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作者:舒兰法院 于雅文  发布时间:2021-09-22 14:00: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小郑的法定代理人郑某与被告赵某于2018年经本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原告小郑由其母亲郑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400元至原告18周岁为止。现小郑到上学的年龄,生活和教育费用都大幅增加,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不足以支付小郑的各种费用,故郑某以小郑的名义起诉至舒兰市人民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

承办法官了解相关案情后,第一时间联系被告赵某,告知赵某:郑某离婚后,因照顾年幼孩子无法工作,没有收入,现孩子到了上学年龄,无法入学,需要赵某多支付抚养费,帮助孩子上学。赵某表示离婚后郑某一直拒绝其探望孩子,自己虽然有工作,但是外债多,工资也因其他案件被法院冻结,不同意多支付抚养费,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承办法官考虑到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需要父母的关心、支持,即使是离异家庭,在子女教育抚养问题上双方也要妥善协商,让子女在有爱的氛围中健康成长。遂耐心对被告释法明理,告知被告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并对郑某说道,依据《民法典》规定,被告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并且你有协助的义务,不能因个人感情问题让孩子失去父爱,剥夺父亲见孩子的权利。通过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导,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每月支付原告800元抚养费,且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

本案调解结案,既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又让当事人子女探视权得以保障,减轻了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理造成的创伤,更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使司法温情真正体现在司法办案全过程。



 
责任编辑:马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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