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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子的那些事
作者:舒兰法院 李丹丹  发布时间:2021-09-22 11:34:53 打印 字号: | |

林某离开家乡独自外出务工,经济条件所限,打算租赁一处房屋作为安身之所。

朴某是这个城市土生土长的人,家庭条件优越,名下有一处房产闲置,寻求有缘之人出租。

不久,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之下,二人相遇,见到林某一人流浪他乡,属实不易,朴某将名下房屋出租给林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每年租金12000元,租期为三年。

一年后,林某谈了一个女朋友,经济花销明显加大。林某在没有告诉朴某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分隔装修后将另一部分出租给谢某,租期为三年,租金为每年10000元,每年年初支付上一年度租房租金。

两个月后,朴某知道林某将房屋转租但不知道将房屋装修,但朴某什么也没说。

朴某与林某的合同期届满后,林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朴某最后一年租金,且林某不知去哪里了。

朴某到房屋查看,方知房屋已被装修。

随后,朴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林某请求给付12000元租金,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声称钱已经花光,没有钱支付所欠租金。经过调解,谢某同意承担林某欠付的12000元租金,并搬离房屋,朴某不再请求将房屋恢复原状。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的,但是在六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替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十分常见,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也与日俱增。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房屋转租,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所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希望大家能够多了解房屋租赁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在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马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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