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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元猪肉竟罚10万?
作者:舒兰法院 许梦 王涵  发布时间:2021-09-14 12:28:55 打印 字号: | |

一直以来,食品安全都是老百姓十分关注的热点话题。食品安全是民生,民生与安全联系在一起,就是最大的政治。食品安全涉及到千家万户,是人民生存最基本的要求。它关乎着百姓的身体健康,更关乎着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稳定。也更加考验着相关部门的把关和执法严格度。

疫情期间,很多食品的价格都出现了较高的上涨幅度,肉类产品更是如此。舒兰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就审理了这样一件食品安全案件,案件的起因还要从2020年说起。在2020年新年之际,我国疫情爆发,随之而来,猪肉等食品的价格也一度飙升,即便是25元一斤,作为新年的主角之一,再贵都得买。张某是舒兰市周边乡镇一农民,恰逢新年,家养猪不幸意外腿摔伤了,盘算着猪肉高昂的价格,即便处于重大疫情号召村民居家过年之际,张某还是操起了屠刀,就地将受伤的家猪宰杀,雇车拉到舒兰市农贸市场销售。吆喝着“25元一斤!”,由于价格划算,刚到市场,就有人买走1斤2两。但这手里的钱还没捂热乎,就当场被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不仅宰杀的猪肉全部没收,还被处以人民币100000元罚款。“天哪,这是什么事啊。这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嘛!”张某说道。他老实巴交一农民,本想趁着猪肉价上涨赚点家用,谁知道猪肉售价高,处罚价更高。对于十万元的处罚张某表示不服,遂复议,起诉,上诉,所有法律程序走了个遍,但却也改变不了处罚结果。

原来,张某售卖的猪肉,未经检验检疫,未到定点生猪屠宰处所宰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明文规定,不仅没收违法所得和猪肉,还要并处100000元至150000元的罚款,而且这还是处罚的最低线额。同时,张某在本地大型农贸市场实际售出的行为,不属于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违法后果的情形。换言之,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合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所以法律设置了较高的罚则。也许张某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才卖了30元的猪肉,竟会被罚至十万元。但这也恰恰反映出我国法律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打击各种食品安全中的不法行为,及时追责,才能确保食品质量过关,安全可靠!


 
责任编辑:马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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