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桦甸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醉酒后暴力袭警案件,被告人许某因妨碍公安民警正常执法、殴打袭击执法民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桦甸市首例以袭警罪获刑的案件。
2021年6月23日18时许,在桦甸市八道河子镇街里,被告人许某酒后与他人发生争吵,并发生厮打。接到报案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案发现场调查了解情况,但许某不仅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反而肆意辱骂、威胁、挑衅民警范某某,随后,民警3人将许某强制传唤到所属派出所。在办案场所内,被告许某又多次辱骂执法民警,击打民警白某胸部,办案区的窗户也被许某损坏。
桦甸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应依法处罚。综合案情及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首次对袭警单独定罪量刑。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重要职责,保护人民警察权益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桦甸法院始终忠诚履行维护公平正义,保卫平安桦甸的重要职责,对任何损害司法、执法权威的行为将依法惩处。法官提醒:在遇到警察执法时,广大群众应自觉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做出伤害人民警察的行为,令自己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