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头一辈子了,你们在村里打听打听,我没欠过别人任何一分钱,我家是本本分分过日子的人,还有,欠银行贷款的人多了,你们总盯着我干啥,再说了,我不是欠钱不还,这个贷款我没花着,别人使的,你们去找他…”此案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执行立案后初始,执行法官考虑正值酷暑农村处于“青黄不接”,农民外出打工暂没有收入,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基础上,舒兰市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室对部分农户被执行人提供执行和解分期履行方案,并由第三方进行监管,力促双方捂手言和,但被执行人于某情绪激动,就出现了上面的生动一幕。
其实这样的场景出现在涉农户金融案件的执行现场并非个例,农户被执行人的抗辩理由多为两条,一是人民法院选择性执行,总是“欺负”我们这些老实人,二是贷款我们真用了头拱地也认还,关键我们没用啊,你们得找实际用款人,我们冤屈。舒兰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办案过程中对这种情况的答复也是十分明确的,即宪法要求对公民的合法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其他市场主体也当然享有此权利,与欠亲朋好友街坊邻里的钱得还一个道理,欠银行的钱也必须还;被执行人的不同导致案件的执行情况也互有差异,没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的案件状态肯定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相反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案件的结局也只能是案结事了,执行工作除了受人大、纪检等公权力监督外,也必须受到包括申请执行人监督的群众监督,所以我们欢迎甚至奖励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从而杜绝选择性执行的发生;常言道“打酒管提瓶子的要钱”,被执行人在获得借款后将贷款转借他人使用,先不说其违反了贷款用途等合同义务,以此来豁免还款义务肯定是行不通的,以实际用款人未归还贷款来规避执行更是于法无据,当然对审判本身有异议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和申诉程序寻求救济。
此案执行和解未果后,正值吉林地区开展“星火”执行攻坚行动,案件经指挥中心多次精细查控,发现被执行人于某有五笔定期存款,该院依法予以冻结,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铁的事实和人民法院强大的执行威慑下,十天后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上述案件顺利执行完毕,被执行人以实际行动为自己上了一场意义深刻的法治宣传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