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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房子住的好好的,怎么成了别人的名?
作者:高新法院 汤丝焱  发布时间:2021-08-12 15:44:14 打印 字号: | |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涵盖了在我们生活的点点滴滴。“一房二卖”这个词我们并不陌生,可是里面真正的法律内容您知道吗? 吉林高新区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关于“一房二卖”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石某甲于2001年以12.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石某乙的住宅一处。由于该住宅当时尚未参加房改,所有权人为某厂,双方当时约定,在该住宅参加房改之后,更名过户给石某甲。石某甲给付石某乙购房款4.5万元后,该房屋交付石某甲使用。使用期间,供热费、水电费等各项费用均为石某甲缴纳。石某乙于2006年参加房改后将房屋变为私产,登记产权人为石某乙,一直未与石某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亦未追索购房余款。石某甲占有使用房屋至今。

2010年石某乙向敖某借款1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该房屋为抵押物之一,但未办理抵押权登记。2011年,石某乙将该房屋变更登记为产权人敖某。房屋变更登记前,敖某未实际查看房屋,未向房屋使用人查询房屋情况,亦未向石某乙支付购房款。

至此,三方对于该房屋的产权发生争议,三方各持己见,。石某甲想,房子住的好好的,怎么就成了别人的名?无奈之下,石某甲诉至吉林高新法院。经法官审理,石某甲与石某乙房屋买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石某乙作为买卖合同相对方,有义务协助石某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法院判决石某乙、敖某协助石某甲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案件到这里您以为结束了?其实并没有,自判决生效之后一年多之久,石某乙也没有履行义务。石某甲眼看房子迟迟无法更名,遂向吉林高新法院执行庭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联系被执行人,但是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履行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执行法官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向产权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办理,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案件到这里就结束了,石某甲拿回了应属于他的房产,那么在《民法典》中关于“一房二卖”是如何规定的呢?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民法典》规定,一房二卖的合同是否有效,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恶意串通签订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基于欺诈而签订的,经法院撤销后,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221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所以,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学好、用好《民法典》这个“百科全书”,遇到问题,要积极、主动的寻求法律帮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提高维权意识,增强法律知识。


 
责任编辑: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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