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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金额存疑?法院这么判!
作者:桦甸法院  发布时间:2021-07-28 10:07:43 打印 字号: | |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会碰到借款人不承认借条上载明金额的情形,当借款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时,法院该如何认定借款实际发生金额?近日,桦甸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实际金额为借条载明金额,判决被告马某偿还原告于某借款本金16500元及利息1500元。

原告于某持18000元借条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马某偿还借款本金16500元及利息1500元。庭审中,马某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借款金额有异议,不认可其中7000元现金支付的事实。办案法官认为,于某作为出借人基于借条向马某主张权利,马某不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只是对7000元现金支付事实不认可,但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签署借条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应有基本的认知,依法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且其对为何出具18000元的借条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的交易习惯,于某向马某支付7000元现金,一般家庭均可支出,符合常理,故对马某的辩解不予采信。于某主张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于某借款本金16500元及利息1500元。上诉期满,马某未上诉。

法官提醒:日常在书写欠条、借条时,行文一定要规范,不要有歧义,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免增加诉讼风险。


 
责任编辑: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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