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施工建设如火如荼,市场对砂子需求也日趋旺盛。因受利益驱使,非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殊不知河砂也是矿产,近日,永吉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刑事案件。
2018年3月,单某未经审批在永吉县金家乡卢家村二社饮马河河道内非法采河砂688立方米,同年5月被永吉县水利局罚款4816元;2019年12月,单某未经审批在金家乡卢家村五社饮马河河道内非法采河砂718.5立方米,次年1月被水利局罚款7185元,没收违法所得5228元;2020年1月,未经批准雇佣他人在永吉县黄榆乡茶壶嘴村六社饮马河河道内非法采河砂930立方米,出售获利18500元,2020年5月被水利局罚款93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5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单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屡次擅自采砂,情节严重,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1301元。
被告人单某在第一次非法采河砂时,就已经受到了永吉县水利局的行政处罚。然而,单某并没有从中吸取教训,反而一而再再而三的抱着侥幸的心理多次进行非法采砂,视法律于无物,挑战法律的底线,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