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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法院:声称被狗咬举证不能!法院怎么判?
作者:永吉法院 汤振华 张树鹏  发布时间:2021-07-23 10:06:42 打印 字号: | |

当前饲养宠物现象比较普遍,宠物能够给人带来精神慰藉,但其本身还存有一定的攻击性和危险性,饲养人对此不应忽视,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对自己的宠物尽到看护、管理责任。近日,永吉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看护不当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李某与曹某夫妻二人在小区物业西侧平房圈养了一条黄色狗狗。2021年3月2日,李某家的狗狗独自跑出平房,当日20时许,吴某报警称被狗咬伤。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了解,认为吴某所述狗狗为李某所有。经多方辗转事件并未得到解决,吴某先进行住院治疗,病情好转出院后,将李某和曹某夫妇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自述狗将其手指咬伤进而住院治疗,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住院治疗的病情以及财物受损与被狗扑倒和咬伤手指存在因果关系,而其向法院提交的慢性疾病诊断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故应由吴某承担不利后果,对其要求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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