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直接参与犯罪,提供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算不算犯罪?近日,永吉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案件。
2019至2020年间,于某为谋取利益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组织陈某、齐某等12人分别在永吉县口前镇、吉林市等地金融机构办理银行卡,然后将银行卡出售给网络诈骗团伙。为保证出售的银行卡能够长期正常使用,不会被持卡人挂失、取走资金,于某先后组织多人在柬埔寨滞留为犯罪团伙担保。于某、陈某贩卖银行卡从中获利1.8万元,组织他人为犯罪团伙办理、出售银行卡被用于诈骗中支付结算金额总计为1.3亿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等人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按照情节轻重量刑,于某等十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不等,部分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并处罚金3000至10000元不等。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区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这里提醒广大公民要时刻注意个人隐私的保护,不要在明知对方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把个人隐私信息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不要因一时的贪婪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要知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此案件的审结,给所有存在侥幸心里想发“网络财”的人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