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黄某某与某石材厂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2020年4月,某石材厂雇用黄某某从事上料卸料、清理废弃石料、干零活等工作,月工资4000元。2020年5月,黄某某站在叉车上用锤子砸板帮子时,不慎摔落到地上,造成脑部受伤。事故发生时,黄某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当日,该石材厂的经营者刘某某将其送到吉林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 29日。经诊断,黄某某的伤为多发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黄某某主张该石材厂应赔偿其误工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86000余元,并将其起诉至法院,该案由蛟河市人民法院天岗镇人民法庭受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石材厂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加强对接受劳务一方在工作中的监督管理,存在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工作中违反规定未佩戴安全帽,且应当预见到其操作不当可能产生的后果,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某石材厂应承担此事故70%的过错责任,黄某某应自行承担此事故30%的过错责任。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很大。为发挥人民法庭便民、利民的功能,有效利用法庭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办案法官对双方的意见深入进行了解。石材厂经营者表示很无奈:“黄某某进厂时,从事上料卸料等工作,我多次向其讲过安全注意事项,特别是注意人身安全,且多次在会上强调生产安全,而他受伤是因为违反操作规程、不佩戴相应的保护措施导致的,我认为我们不应承担责任。他受伤以后,我们第一时间将其送至本地最好医院治疗,支付治疗费,还早晚送饭,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现在还要赔偿这么多,我实在接受不了。”而黄某某则感到很委屈:“我上了年纪,在你这工作受了伤,你不把误工费、医疗费等赔偿我,我以后可怎么办啊。”面对当事人之间的激烈矛盾,法官详细解释了法律中关于劳务者受害责任划分的相关知识。经过耐心释法,认真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原告同意被告支付误工费等48000余元。
没过几天,石材厂的经营者带着钱来到了蛟河法院天岗人民法庭,想要在法官的见证下,把这笔赔偿金交给原告,他说:“经过法官的劝说和解释,我对民法规定有了了解,也对原告的情况有所理解,我也不和他计较那些了,我这次带了5万元来,多出的部分算是我对他的一点心意。”原告为被告的行动所感动,表示感谢。法官再次向石材厂经营者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石材厂经营者表示会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避免再发生类似事故,该案得以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