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入室盗窃的案件。被告人李某曾多次因盗窃入刑,现又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0年10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从吉林市来到蛟河市后,径直来到一家摩托车修理店,租了一辆两轮摩托车,便驱车下乡,此刻的他,无心欣赏本地靓丽的风光,他的“目标”明确,明确的“目标”源于自身的贪念,寻寻觅觅之后,找到可下手的屋子,依靠跳窗户、翻杖子等手段,完成了一连串入室盗窃。
居民刘某回家后发现被盗,立即报警,经过警察侦察搜捕,被抓捕归案。被告人李某盗窃作案五起,其中两起系未遂,盗得人民币438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