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央对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省法院开展禁毒宣传活动月的工作任务,在2021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吉林中院刑二庭组织辖区内昌邑、船营、磐石法院对三起毒品案件开展集中公开宣判活动,有力震慑毒品犯罪,彰显了法院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毒品犯罪的信心与决心。
案例一:冯某、阮某某、徐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0年3、4月间,被告人阮某某在吉林市昌邑区大润发超市一店、四店、吉林市丰满区欧亚综合体附近,分四次卖给被告人徐某某冰毒(甲基苯丙胺)共12包(约2.4克),获赃款人民币 12000元。
2020年4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吉林市昌邑区大润发超市一店、四店、二店附近、万达江畔人家小区,分四次卖给被告人冯某冰毒(甲基苯丙胺)共9包(约1.8克),获赃款人民币 13500元。
2020年4月间,被告人冯某于在吉林市昌邑区大润发超市一店、四店,分二次卖给柳某(另案处理)、常某某冰毒(甲基苯丙胺)共6包(约1.2克),获赃款人民币13500元。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冯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500元、被告人阮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徐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李某贩卖毒品案
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李某在吉林市永吉县岔路河镇新星街庆升超市对面路边,以1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约二分左右)贩卖给赵某某,获利200元人民币。李某贩卖给赵某某的冰毒系当日从被告人朱某某处购买。
被告人朱某某曾于2021年2月中旬受被告人张某某委托,为其联系吸毒人员售卖毒品,此次销售给李某的冰毒系帮助张某某销售,所得1000元毒资悉数交给张某某,本人未获利。经鉴定,涉案的一小包冰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被告人慕某贩卖毒品案
2020年11月上旬,被告人慕某以人民币4700元的价格向何某四次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1克。2020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慕某以人民币1750元的价格向王某三次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0.6克。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慕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慕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慕强违法所得人民币645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