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桦甸市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抚养纠纷案,父亲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执行立案后,经法官释明法理,主动支付抚养费用,案件顺利执结。
李某和王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由母亲王某抚养,父亲李某则需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离婚后,李某一直未向王某支付抚养费用,王某多次找李某索要,李某均以没有经济能力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用,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桦甸市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自协议离婚之日起需支付每月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拖欠的抚养费应全额补上。调解书生效后,李某非但不支付抚养费,还玩起了“失踪”。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办案法官多次尝试联系李某未果。后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办案法官驱车来到李某所谓“打工”的地方。据调查,李某并不是“打工仔”而是这里老板,完全具有支付抚养费的能力。于是办案法官将李某带回法院,对李某进行了多番劝解、批评教育,经过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劝说,最终李某主动承认了错误,当场补齐了拖欠两年的抚养费,并承诺按时履行支付义务。
抚养未成年子女本是法定的义务,特别是在这种夫妻离异的情况下,孩子的父母双方更应当积极履行抚养义务,给孩子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在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起码更应多一分理解,少一分意气用事,多从孩子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共同努力,将因离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毕竟孩子才是祖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