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守护神”,袭警罪单独入刑自今年3月起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暴力袭警行为与一般妨害公务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的区别,强调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保护。可有人偏偏“顶风作案”,借着酒劲儿,壮着酒胆儿,对民警大打出手。近日,永吉法院审结了首例袭警案。
3月2日晚,于某酒后与出租车司机辛某因乘车费用发生争执,被辛某载至永吉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处理。在民警赵某核实情况时,于某在该派出所一楼接待大厅内便溺;随后在赵某对于某进行约束检查过程中,于某对其连咬带踢,将其右手手背咬伤,后被派出所其他民警制服。后经有关机构鉴定:伤者赵某右手背侧皮肤被咬伤,构成轻微伤,于某经侦查归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于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以袭警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三个月。
温馨提示:《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增加了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