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我为群众办实事】执行互动效果好 隐匿财产无处逃
作者:昌邑法院 高源  发布时间:2021-06-10 16:27:09 打印 字号: | |

执行工作是法律防线的最后一环,是当事人维护权益的最终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的执结的一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在整个执行案件过程中主动与法院相互配合,在查人找物方面积极向法院提供线索,最终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实现。

此案为某物资公司与某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标的20万元。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单位发送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单位申报财产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法院要求履行义务。因该案在诉讼程序阶段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了双方曾经合作的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对该账户内的存款10万予以强制扣划,并查封了被执行单位名下的车籍。

为使胜诉权益尽快得以实现,物资公司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物资公司向法院反映,被执行人印刷厂已经转移到其他场地生产作业,平时都是锁着门,需要实地调查核实。

次日,物资公司代理人与法院办案人员一同前往线索地,发现厂区内正在作业,法院工作人员当即对印刷厂负责人林某制作执行笔录,林某仍表示企业暂无履行能力,态度消极。法院遂现场查封了厂内的印刷机、切割机等大型机器设备,并敦促林某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告知其禁止售卖法院查封标的,如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的财产。

然而,被执行人却无视法律的尊严,擅自将法院查封的机器设备自行处理掉了,且林某态度蛮横,毫无悔意。因林某恶意转移财产,抗拒法院执行,法院依法对林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告知林某及其家属,法院将对林某转移财产的情况进行调查,固定证据。如查证属实,林某的行为可能触犯法律,法院将以其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移送公安立案调查。

拘留第二日,林某母亲主动联系法院,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提前解除对林某的拘留。履行义务后,林某写了悔过书,也得到了申请人的原谅,该案执行完毕。

该执行案件能有效执行,一是申请方在诉讼中就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控制到被执行方的财产。所以打官司可能涉及财产执行的,一定要提高保全意识,防止对方在诉讼阶段隐匿、转移财产。二是申请人在执行全过程中,要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为申请人比法院更加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情况,所以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千万不要把案子交给法院就不管,而是应当在查人找物方面积极主动与法院保持有效的沟通,以便自己的合法权益尽早得以实现。


 
责任编辑:高亮
联系我们
地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吉林市松江东路5号    电话:0432-63070000    传真:62489074    邮箱:jlzy6307000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