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被告因为被损毁的院墙、房屋、苞米仓的赔偿问题久争不下、闹上法院,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矛盾纠纷得以有效化解。
被告王某某雇佣赵某某驾驶大型翻斗车往山上矿区运石材时路经原告刘某某家院外道路,由于赵某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倒入刘某某院内,造成刘某某家苞米仓子被砸毁,院内临近道路的一面山墙被砸塌,屋内物品被毁,房屋未倒塌部分也出现了严重裂缝,已无法保证安全使用,需重新修建。刘某某提出,几年前修建苞米仓、装修房屋时共花费了28400元,王某某为将车辆及石材运出,损毁了刘某某家的杖子,杖子维修需花费500元,这些损失均应由王某某承担,王某某拒绝赔偿,二人协商无果遂寻求法律途径。
蛟河法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秉着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初衷,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奈何因前期当事人之间沟通不畅、彼此有成见,调解工作迟迟不见成效。虽可依法律程序判决,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和怨愤情绪没有化解,社会效果不理想,于是法官再次实地勘察房屋受损情况、预估房屋重建费用、主持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原告墙面损毁,虽造成了一定损失,但对院墙修补本不需花费这么多费用,你不能把当年盖房子、装修的钱都算在被告身上,这对被告来也并不公平。而被告将原告家原本完好的院落损毁,给原告造成了心理和经济上的伤害,本就有错在先,又不积极协商赔偿,原告如何能甘心?这事看似损坏的只是墙,但实际上伤害的是人心,人与人交往,不应只关注自身利益,而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情谊,你们二人不妨换位思考,想想如果自己是对方的话遇到这样的事情会怎么做?万事以和为贵,各自退让一步,体谅一下对方吧。”经过办案法官的悉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被告当场给付原告10000元,该案得以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