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重拳打击“盗抢骗”,典型案例来助力
——吉林地区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作者:刑二庭 付琳贺  发布时间:2021-06-02 14:53:03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百千万”为民实践活动工作部署,结合省法院开展为民服务行动重点工作任务,吉林地区两级法院高度重视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盗抢骗”等犯罪,将“小案”当成“大案”办理,重拳出击,形成强大法律震慑,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现将4起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一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4月,在被害人周某家中串门,趁周某不备,将其放在书房书桌上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盗走。盗窃所得均用于日常花销。后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丰满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醒:“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此戒疏于虑也”。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接触、结识一些陌生人,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要求我们在与他人的交往中经常保持警惕性,懂得保护自己。要加强防范能力,切勿轻易露财、切勿因好奇心或一时义气而以身犯险。要提高自身的应变能力,避免不法侵害。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害人高某家中,盗窃金戒指、金项链、貔貅等物品以及现金人民币2 700余元。2020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盗窃金项链、金戒指、金吊坠等物品以及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2起入室盗窃,合计盗窃价值人民币25000余元。

船营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李某甲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提醒:本案被告人盗窃价值人民币25618元,并因盗窃罪受到过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2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提醒各位市民,切莫疏忽大意,造成财产损失,尽量不要在家中存放大量现金或贵重物品,银行卡、存折尽量不要和身份证放到一起,不要将钱物放在临窗房间、客厅等处,贵重物品可拍照或刻上姓名,万一失窃便于追回,也为犯罪分子销赃制造障碍,防盗常识要牢记。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在被告人孙某与桦甸市居民沈某共同组建旅行团期间,被告人孙某以需垫付机票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沈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6000元,后用于个人支出,并断绝与被害人沈某的联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退赔被害人沈某钱款,并取得谅解。

桦甸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孙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醒: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的被告人在与他人共同经营旅行团的过程中,骗取其他经营者的信任,以需要垫付机票款为由,骗取其他经营者的财物后,断绝与被害人的联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被告人在经营过程中,骗取其他经营者钱款,最终落得退赃判刑又被处罚金的下场,给那些因法制观念淡薄,企图以身试法的人们敲响一记警钟。

案例四

基本案情: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同学关系。2018年5月,王某询问徐某是否能够为其儿子办理工作,徐某在没有能力办理的情况下,谎称能够办理,并多次合计收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7万元,后王某多次询问办事进度无果,要求徐某返还7万元,徐某拒不返还。

磐石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法官提醒:对于声称能够帮忙办理升学、找工作的“能人”,一定要多加提防,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切莫轻信他人,谨防上当受骗。同时,也要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办事一定要按照正常程序,依法依规办事,不存投机侥幸心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高亮
联系我们
地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吉林市松江东路5号    电话:0432-63070000    传真:62489074    邮箱:jlzy6307000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