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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快速执结解民忧
作者:蛟河法院 韩玉莹 赵有龙  发布时间:2021-05-28 10:24:12 打印 字号: | |

“感谢法官,我这钱虽然不多,但我也要了好几次都没要回来,没想到法院这么几天就把钱执行回来了,真是太感谢了!”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切实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精神,高质高效执结案件,帮助申请执行人朱某解决了难题。

2021年1月15日,焦某驾驶其所有的奇瑞牌小型轿车,在蛟河市天岗镇某村附近,与朱某驾驶的何某所有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2021年1月17日,蛟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焦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2021年2月2日,何某在蛟河市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维修车辆,支付车辆维修费5240元。后何某多次联系焦某协商赔偿一事,但焦某始终未对何某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何某无奈将焦某诉讼至蛟河市人民法院。经法院依法审判后,焦某仍未履行赔偿义务,何某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立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焦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调查,但并未发现其有本案足额执行标的的存款信息。执行干警又将焦某传唤至法院,通过交谈,焦某表示,何某的车辆维修费用大概在4000元左右,何某要求的车辆维修费过高,只同意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赔偿。执行干警向其释明,车辆维修费5240元是由汽车修理公司出具车辆维修费发票的,并且附带修车明细,如果其对何某请求的车辆维修费有异议,在诉讼阶段是有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但因其明确表示了不申请司法鉴定;并且其在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上诉,但其也放弃了上诉的权利,现在判决已经生效,其必须按照生效判决确定义务对何某进行赔偿。但焦某仍拒不赔偿。

经过进一步调查,执行干警查明被执行人焦某在某高速服务区工作,并调取了其代发工资的银行账户信息,随后法院依法对该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几日后,焦某发现其工资账户被冻结,便向法院执行局打来电话称,被冻结银行账导致其无法正常缴纳社保,表示会立刻赔偿何某的车辆维修费,请求法院将该账户进行解冻。当日下午,何某来到法院找到执行法官,表示已经收到焦某的赔偿款,并对法院高效的执行能力表示感谢和肯定,法院也将焦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解冻,案件至此圆满执结。

自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以来,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坚持学习教育不断深入,工作作风不断扎实,把活动成效转化为执行能力,高效高质的办理执行案件,以实际行动回应群众的新期盼。


 
责任编辑: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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