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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首例经法院生效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案例
作者:丰满法院 朱益萱  发布时间:2021-05-27 17:02: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家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本案最终以双方同意离婚并设立附期限居住权的方式调解结案。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我庭首例经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案件。

小编说: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持续攀升,如何保障离婚一方的居住权成为无法避免的现实问题。本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并约定女方可以暂住在男方名下的房屋内,且设立了期限,因此,女方“离婚不离家”,仍然可居住。

基本案情:

樊女士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初两人感情较好,两人生育一子小李(4岁)。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双方诉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过我庭罗法官的耐心的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考虑到夫妻多年感情,樊女士为了照顾儿子小李的日常生活,同意樊女士离婚后可以暂住在自己名下的以房屋内,居住期限为五年。

法官评析:

《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设立是启动居住权登记的原因和基础,设立主要有三种方式: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367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但必须要注意的是,依合同设立的居住权,以登记为为设立要件,居住权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去房产申请登记。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3、以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涉居住权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继承、赡养纠纷等相关社会生活领域,如本案离婚后无住房一方的居住权问题。赋予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住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全能,既沿袭了为达到赡养、抚养或者扶养目的的传统司法实践基础,又拓展了其社会保障属性,体现了立法对于居住权保障弱势群体的功能定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时代特征。


 
责任编辑: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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