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标的达770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通过诉讼阶段采取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和网络查控系统的助力,迅速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为后期的高效、快速执行保驾护航。案件执结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对执行法官表示由衷地感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6年初,某银行与吴某、赵某、王某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借款金额为395万元、赵某195万元、王某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30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如不能按照约定的付息日付息,则自付息日起收复利。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合同第四条约定了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吴某、赵某、王某互为连带保证人。2016年3月31日某银行依照合同约定将借款分别汇入吴某、赵某、王某账户,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到还款日,吴某、赵某、王某均未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和保证义务,故提起诉讼。
经依法判决后,被执行人吴某、赵某、王某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均依法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法官向吴某等3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根据审理阶段的保全顺利扣划了吴某、赵某、王某部分银行存款,查封了吴某名下一处房产。经承办法官与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对后期利息进行核实,3名被执行人共拖欠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770余万元。执行法官多次找到三名被执行人,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始终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
被执行人吴某名下有一门市房屋,产权清晰,为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再次约见了双方当事人,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随着还款时间的延长,利息一天天增加,拖得越久还款金额数目越多,吴某名下的房产也将进入拍卖程序,用于偿还欠款。履行生效判决本就是法定义务,抵赖不掉,还是越早还完越有利。”在办案干警的耐心和执着下,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劝诫,被执行人吴某等人渐渐醒悟,认同了法官的观点,同意履行还款义务,但是希望申请人某银行能够适当减免利息,随即执行法官对双方再次调解,申请人同意减免部分利息。当天下午被执行人吴某将全部本金及利息打到法院指定账户,此案执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