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未婚同居的现象较为普遍存在,感情好时风平浪静,一旦双方感情产生裂痕,一些财产纠纷可能随之爆发。而同居时由于男女双方的特殊关系,账目往来通常仅存在转账记录或银行存取记录而无借条等书面协议。近日,永吉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涉及同居关系账目往来的案件。
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确定情侣关系,随即两人同居生活。同居期间,两人的钱财都共同支配,并没有明确区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二人分手。分手后王某声称同居期间,李某因为家里种地需要用钱,向其借款7300元,分手后向李某主张返还借款,却不料被李某微信拉黑,无奈之下将李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二人同居期间,王某分四次给李某转账合计7300元,转账记录和其他证据无法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应当认定王某转账行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共同消费。依据相关法律,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在同居情况下,账目往来可能涉及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当一方起诉主张权利时,由于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导致其主张权利存在障碍。对于同居期间款项的性质,最好能书面约定,借款是借款,赠与是赠与。借款应明确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有无利息等内容。对于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款项,给同居另一方生活费用或购买礼物,通常认定为赠与,在结束同居时无法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