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的一天,付某骑着小摩托寻找“作案对象”,在经过被害人何某家中,付某觉得“时机成熟”,遂侵入到何某家中,在东屋窃取四百元人民币现金,在西屋窃取一部粉色VIVO手机。经价格认定,被盗的粉色VIVO手机价值四百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付某主动赔偿被害人九百元人民币。这不是付某第一次进行违法活动,付某曾因诈骗于2010年6月被行政拘留七日;曾因诈骗于2012年7月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
舒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付某有前科劣迹,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以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入户盗窃,无论盗窃的财物价值多少,均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