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几人本来是朋友,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大打出手,闹得一人受伤两人获刑。
2020年10月份的一天,刘某酒后来到其所在乡镇的一家超市,超市老板的朋友韩某劝其离开未果,遂给刘某朋友贾某打电话,待贾某到超市后,因刘某等人之前的一些行为发生口角,韩某和贾某互相殴打,被告人刘某对韩某拳打脚踢,后撕扯到超市外,贾某和韩某再次厮打时,刘某打韩某左侧面部一拳,致韩某左眼部外伤。经鉴定,韩某左眼外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和贾某积极对韩某进行了赔偿,韩某表示对刘某和贾某之前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贾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酌定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司法局对二被告人进行调查评估后,意见为适合社区矫正,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以被告人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