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3日我院受理原告吉林市龙电(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马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吉林市龙电(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将案涉房屋复原状(室内地面填补平整,拆除被告扩建部分,如拆除过程造成房屋破损,恢复至房屋原有完整砖木状态)。2.判令被告返还恢复原状后的案涉租赁房屋。3.判令被告按原房屋租金向原告偿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将房屋复原状并返还原告之日止的经济损失(每月按1000元,暂计至2021年3月1日,共6000元)。
原来自2015年10月1日始,原告将其自有一处已经破损且没有水电、供暖的一处平房租赁给被告王某做洗车行使用。约定王某可以在不破坏原有房屋结构的前提下,为经营需要进行必要修改,但不允许扩大面积和加高违章建筑,一经发现,甲方(原告)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但王某因为文化有限,在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将房屋扒倒重建,并接通了水电、及供暖管线。现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且按照合同约定,王某扒倒重建房屋的行为既违约又违法,原告的各项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但是,一座刚刚建设几年使用价值很高的新房屋,通过法院的判决去给它恢复到原来破损的状况显然是劳民伤财,社会效果极差,并且不符合客观经济价值的原则。
面对不懂法、改建修缮房屋经济投入巨大,面相憨厚朴实手足无措的被告,我的内心很是纠结,依法坐堂审判,被告必然败诉,虽然这种钱财两空的结果是因为被告有过错不懂法造成的,但老百姓也真的不容易,疫情当前,生活困难,法官不应当机械办案,而应该在司法审判中既让群众明白法律的威严不可侵犯,更要让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因此,原定5月11日开庭当天我没有正常进行庭审,而是告知当事人我需要先去现场实地踏查房屋之后再研究双方纠纷解决的方案。
5月17日,我顶着烈日到房屋所在地踏查,发现王某改建的房屋状况良好,地理位置优越,如果能通过补办房屋翻建审批手续来弥补的话,这个房屋无论价值、使用价值均较高。于是我找来原告单位负责这件事的办公室周主任做调解工作,周主任因为之前与王某协商腾迁事宜沟通不畅发生过很多不愉快,情绪激烈,坚决不同意调解,坚持企业要求法院按照他们的诉讼请求裁判。
面对周主任的强硬态度,我没有放弃,担着当事人不理解我为什么要不厌其烦的做调解工作甚至表示被告是不是找人了的质疑,我又来到了原告单位找到他们经理,跟他认真分析如此诉讼的社会效果、可执行性和可能面临的被告钱
财两空后进而长期信访的后果。这次谈话我讲事实、摆道理法析理整整谈了一个上午,回到单位已经过了午饭时间但髙开时,经理对我工作责任心的肯定和同意调解解决案件的表态让我内心充满了成就感。
没想到的是原告的工作刚做通,被告又开始提出不合理要求,主张解除合同、让他搬走可以,但原告必须赔偿他房屋建设款27万元。质问我:“谁家破烂扔了,看见人家捡到修好了又眼红想要回去,要回去可以,把我修理花的钱给我!否则,宁可死在这个房子里都不搬!”
又是一块难啃的骨头啊!但我没有畏难、没有放弃,给被告找来大量的案例和法律、法规,一点点的掰开了、碎了让被告明白,房屋扒倒重建不是谁想扒就扒、想建就建的必须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否则就是违建,不仅不能要赔偿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经过8天不厌其烦的反复调解,5月19号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被告开调解室前对我说:“接到法院传票后,我就多方打听你这个法官怎么样,大家都说你公正。这回我可见识到了,你不仅公正还善良,真正把我们这些弱势老百姓放在心上,遇见你这么负责任的好法官,我真正相信人民法院为人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