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磐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婚案件,该案件系磐石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第一起离婚案。
01基本案情
张某因与丈夫刘某感情不和,于2018年3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张某当时对其主张的分居及感情破裂事实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故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此后,张某一直与被告分居,分居满一年。
一年之后,张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
“被告,对于原告陈述的分居事实有什么异议吗?”
“没有,虽已经分居多年,但我认为夫妻感情尚存,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02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张某与刘某离婚。
03判决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对与张某在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离婚诉讼请求后至今的分居事实没有异议,且双方分居已满一年。家事法官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根据案件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准确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因此,对于张某申请提起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内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了相关的立法规定。磐石法院将在未来工作中走好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每一步”,将《民法典》的精神落实到司法实践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