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磐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感情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李飞想送前妻庄慧一部新手机,遂开车找到庄慧,在让庄慧上车时,其朋友曲三出面阻拦,两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飞持刀将被害人曲三手臂砍伤。经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曲三左前臂外伤,此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磐石法院开庭审理时,李飞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称一时冲动犯下大错,愿意赔偿被害人曲三的一切损失。
在法院组织下,被告人李飞和被害人曲三达成了和解协议,曲三对李飞的行为表示谅解。
磐石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飞持械故意伤害他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李飞悔罪,可对其适用缓刑。
磐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李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本文均系化名)
法官释法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如果在该期限内遵守了一定的条件,所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仍然要执行所判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