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移动支付已成为常态,一部手机便可以搞定一切,轻轻“扫一扫”成功下单,交易完成!但如果不慎将支付信息泄露出去……近日,船营法院就承办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李某在某数码店购买了一台苹果iPad,注册ID绑定银行卡后交由其儿子李某某使用,但使用一段时间后,李某某发现无法登录苹果ID。当数码店工作人员杨某来到家中维修其他设备时,李某某与其外婆向杨某索要了一个新的苹果ID使用。但另一消费者刘某也在数码店购买过苹果电子产品,工作人员将此苹果ID又给了刘某,刘某将此ID绑定了自己的微信支付,且没有设置支付密码。自此,刘某与李某某共用同一个苹果ID,在接下来一年的时间里,李某某用此ID在苹果商店购买商品及服务共计消费200860元,所有消费均出自于刘某微信零钱或刘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
2019年9月1日,刘某发现其微信零钱被盗刷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某作案时不满14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此案。刘某便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讼到船营法院。
法院认为,一、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对此刘某要求李某某按其消费金额予以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二、李某夫妇作为李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未完全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义务,对此刘某要求李某夫妇与李某某承担共同返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三、关于刘某要求被告给付利息损失的问题,在被告方知道李某某盗刷刘某微信事实后,其就应返还相应损失,被告方未予返还,对此刘某要求其给付利息损失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应自刑事侦查终结时即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时起算较为适宜。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夫妇、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刘某损失200860元相关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