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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也能扣划?YES!
作者:昌邑法院 张晟铭  发布时间:2021-05-08 08:54:52 打印 字号: |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因此在日常执行工作中,如果办案法官想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也需要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扣划。不符合上述条款便无法实施扣划行为,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也就成为了可冻不可扣的“空头账户”。

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通过多次沟通,奔赴多地。将这一“可冻不可扣的僵局”打破,成功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切实解决了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问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申请执行了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核查以及线下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除住房公积金外,没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两名被执行人目前属于下落不明状态,无法查找到其固定工作、生活以及居住地址。至此执行工作陷入僵局。不幸的是申请执行人已身患癌症,急需资金来进行后续的治疗,所以多次来法院询问执行情况,如果没法坚持治疗,后果将不堪设想。时间紧、任务重,现在唯一的一线希望就是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被执行人的状况并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执行干警:“办法总比困难多,再难也要将这笔钱扣划回来,这是唯一希望了,我去沟通。”

执行干警先后多次前往吉林市铁路住房公积金寻找出路。经多次多方沟通终于得到了答复,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表示:首先,法院需要提供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然后到省会长春市找到上级住房公积金的相关领导签字,待手续齐全后再回到本地公积金才能进行扣划,但是扣划金额有额度要求。虽然此番执行工作看起来将是繁琐且繁重的,但这无疑是喜人的消息。长达一年多无从下手的案件,终于拨的云开见日明。在迅速做好所有准备工作之后,历时多天,成功的将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款项扣划回来,与此同时也已经做好了对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的相关手续,以最快的速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解决其急需资金来进行后续治疗的问题。

2021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袁某某来到我院,向我院执行干警献上锦旗并对法院干警为自己的执行案件竭尽全力表示由衷的感谢。执行工作中,虽然存在着诸多困难与阻碍,但我院执行干警始终坚持着心系群众、心系民生的宗旨,为案件的执行全力以赴。执行利剑的光芒暖暖的照进当事人的心里,驱散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的黑暗与阴霾。


 
责任编辑: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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