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初,吉林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审查该案件直接进行诉前调解程序。
多通电话诉前调解
经了解,原告是吉林市某公司,被告是辽宁省某厂,原告称:“2018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单位石墨电极等相关产品,合同价款为282万元,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将首付款100万支付给被告,后双方对合同继续履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称:“按照《产品购销合同》的结算方式及期限是原告预付20万预付款,出厂前一次性给付清货款。原告当时是给我们公司转账100万元,我们单位将全部货生产出来了,原告却没有及时付剩余货款,给我们公司也造成巨大损失。”
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经本院多次做双方和解工作,经原被告协商,最终被告同意返还原告10万元货款或者给原告现货也可以,要求原告撤诉,就该案不再起诉。原告称:“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即使给我们现货,我们也得赔钱销售,还是给钱吧!”
相隔两地存在疑虑,当庭面对面返还货款
因被告单位远在辽宁省,且多次调解均以电话形式和被告沟通,被告对原告单位及法院的身份存在质疑,不敢轻易将钱直接转给原告,怕原告反悔,故2021年4月26日下午经法院当庭组织原被告面对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当场将10万元现金给付原告公司代理人,原告则当庭写撤诉申请书。
原被告双方满意致感谢
原被告对法院工作非常认可,当日在调解室分别写了一封《感谢信》,被告称:“我们相信法院是公平公正的地方,这次我们双方合作,虽然买卖做不成了,但仁义在,我们愿意返还10万元,但是双方也就此解除合同,剩余的预付款原告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被告。”原告说:“我们完全同意,没有异议,就该案撤诉后不会再另行起诉的,谢谢法院能及时的、快速的、高效的把我们的事解决的这么圆满,如果真到对簿公堂的那一天,我们一分钱也不会要回来的,谢谢法官们的耐心调解。”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每一个法院人的使命,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是每一个法院人应有的责任担当,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意识,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