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的朋友因在驾驶机动车时违法被吊销了驾驶证,赵某就想通过王某委托其丈夫徐某“疏通关系”,为朋友重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并向徐某支付费用8600元的“辛苦费”,徐某于当天为赵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日徐某欠赵某人民币8600元。”并约定如事情办不成,将限期归还。“如到期不还,有(由)王某成担(承担)以上款象(项)。”且王某在欠条下面签字并印指纹。
事情没有按时办成后,徐某曾偿还赵某1000元后再未还款,遂赵某将徐某诉至桦甸市人民法院,要求徐某支付7600元,且王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所委托事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故双方所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应属无效。徐某因委托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赵某要求徐某返还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赵某对其委托事项违法是明知的,王某在事后提供担保,对徐某无权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及办理事项违法亦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双方均具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王某应当承担的数额不应当超过徐某不能向赵某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徐某进行追偿。故赵某要求王某对徐某的全部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返还赵某欠款7600元;王某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超过徐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徐某进行追偿;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当前,“托人办事”还较为普遍,但我们要有清醒的法律意识,所托事项要合法,办事要依法,决不能做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