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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房屋惹争议 接受遗赠有期限
作者:丰满法院  发布时间:2021-04-27 13:18:35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近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法庭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生前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将其名下房屋遗赠给朋友,被继承人去世后,法定继承人对该遗赠提出异议,要求按法定继承该房产,并提出受遗赠人在遗赠人去世后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时,已超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期限,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经查,现有证据可以证实,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受遗赠人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

针对法定的“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起算点如何理解。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的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遗赠应属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将财产赠予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是在生前作出的,但只有于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赠人死亡前,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我们认为该两个月的起算点问题,应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联系起来理解,故两个月的最早起算点应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责任编辑: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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