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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浊扬清·勇担使命】鲜红锦旗:是感动,也是责任
作者:昌邑法院 曲莹  发布时间:2021-04-22 09:10: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当事人郝某向昌邑法院立案一庭承办法官赠送了一面鲜红锦旗,并用“尽职责心系百姓,共兴建和谐社会”表达了对法官公正裁判的感谢。事情原委为何,我们来了解一下。

 

本案双方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所谓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性质的房屋。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时间履行更名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0年4月,双方当事人以及某房地产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份,被告郝某将住宅房屋出让给原告,约定了出让价格、交付方式以及某房地产公司的责任范围,并确认该交易房屋设有抵押贷款。《协议》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双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如任何一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或约定条件下取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行为视为违约。协议签订后,郝某去银行偿还涉案房屋贷款的尾款,被银行告知需要满一年才能进行偿还,因此未能办完房屋还贷并解押事项,而致未能在协议约定的20个工作日期间完成过户更名。郝某联系中介某房地产公司说明了情况,期间受到6月份疫情影响,双方最终在中介的协调下于7月份完成更名过户。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地明法析理,开庭审理时仔细询问事实经过,认真审查证据材料。鉴于双方争议较大,法官经过深入思考和反复论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在于:本案原告虽然提出主张,但却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说明,在双方交易过程中,原告就郝某超出约定期限办理更名曾向郝某主张过违约并要求郝某承担违约责任。故对郝某超过约定期限办理更名,原告的接受应当视为原告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以自己的行为给予了默示的认可,从而改变了原协议办理更名期限的约定。因此,原告于交易完成后,再行按原协议的约定主张郝某应承担逾期更名的违约责任,不应得到支持。收到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对每一份证据都要认真审查,对每一个裁判文书都要一丝不苟,对每一位当事人都要真诚相待。但行好事,莫问前程。这也是承办法官为自己内心划的线,并在从业二十多年来始终践行。锦旗带来的不仅是感动,同时也是责任。只有真正将群众所急、所难、所盼、所需的事情解决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安全感。


 
责任编辑: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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