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潭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严厉打击了犯罪,保护群众财产安全,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船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脱逃罪,于1998年被船营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昌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船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船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600元。出狱后,张某仍不思悔改,继续盗窃,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2021年1月14日至15日,张某再次心生歹意,在龙潭区广西市场、昌邑区通江街市场,趁失主宋某、于某不备,将二人随身携带的手机偷走。经认定,被盗的两部手机共计人民币3080元。
龙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的顺利审结,彰显了龙潭法院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的具体问题,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决心。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以来,该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将教育整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通过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