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邑法院受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其于2018年7月份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被告,委托被告取款20余万元,但被告取款后未将钱款交给原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被告已经依原告指示,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将钱款交付给了第三人,无向原告返还钱款义务。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向该院申请调取银行转账记录。
办案法官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要查清事实需要浪费许多司法资源。本着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从根源上解决矛盾纠纷的宗旨,法官在调取证据和排期开庭前,第一时间通过电话询问的方式进行了调解工作。一开始,双方各执一词,无法确定案件真相,但经法官耐心疏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终于让双方当事人敞开心扉,说出了案件真相。
原来,双方是因为工作上的原因产生了不信任,导致原告误以为被告将钱款据为己有,加上双方及与第三人之间没有进一步的沟通交流,产生了误解,最终打起了官司,希望通过诉讼方式追回钱款。实际上,被告已经将该笔款项交付给第三人,无需返还该笔款项。现原告已经提交撤诉申请,本案最终以撤诉方式结案。
由此可见,面对日益增长的办案压力,一些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官可以通过诉前的调解工作,深入开展解释疏导,畅通双方当事人沟通的桥梁,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这样既能从根源上解决矛盾纠纷,又能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办案压力,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案件质量,提升审判质效,促进社会稳定,从而促进法院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