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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能否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作者:桦甸法院 冷文颖  发布时间:2021-03-30 17:11:52 打印 字号: | |

电视剧《隐秘的角落》中有一环节是这样的,张东升带着岳父岳母去爬山时问岳父:“我还有机会吗?”岳父说他和自己的女儿继续在一起,不会幸福。随后,张东升为岳父岳母拍照时亲手将他们推下山崖。朱朝阳给普普录像时,恰好将这一幕录了下来。

录像属于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一般是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不过录像作为技术含量成分比较高的证据类型,相较于物证与书证,更容易被技术篡改,导致失实,因此在认定时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使用录像作为案件证据,需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如果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还应当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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