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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储存炸药,法院判处躲不掉
作者:蛟河法院 李佳  发布时间:2021-03-25 15:00:10 打印 字号: | |

“如果我把煤矿的炸药留着,等到爆破员休息的时候开工使用,这样违法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是指违反规定将爆炸物藏匿于某一地点的行为,其显著特点是故意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犯本罪的,行为人实施本罪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近日,蛟河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的案件。2018年4月至7月,蛟河某煤业有限公司爆破员被告人姜某、李某受蛟河市某煤业有限公司火工品负责人郑某指使在炸药库分别领取雷管2300枚、1000枚脱离监控区后交给郑某,郑某将雷管非法储存在自己办公室床下,用于蛟河市某煤业有限公司其他没有爆破员的班上以及节假日、国家法定假日的煤矿生产。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李某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李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均应予惩处。

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非法储存爆炸物,这是非常严重的一种犯罪行为,一旦触犯将会造成不可预估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的最高将会被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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